進口貨物適用稅率辦法
根據新的《關稅條例》規定,我國進口關稅的法定稅率包括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和普通稅率。采用一般貿易進口貨物,根據HS編碼規定、提交原產地證,按照進口申報日期實施的稅率征收。
一、提前申報的貨物
進口貨物到達之前,經過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關稅稅率繳納關稅。
二、進口轉關的貨物
進口轉頭的貨物適用指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貨物運抵指運地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
三、集中申報的貨物
經海關批準,實行集中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
四、因超過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貨物
因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而由海關依法變賣的貨物,其稅款計征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個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五、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貨物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要追征稅款的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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